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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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7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