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原告甲○(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劉威超 (年籍詳卷)
乙○○(年籍詳卷)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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