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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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39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竹簡字第3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93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