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624號
抗告人 鄭淑鈴
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 王惟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2年8月2日駁回反訴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秋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624號
抗告人 鄭淑鈴
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 王惟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2年8月2日駁回反訴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