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原告凱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凱 被告星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守正 被告李守正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8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賴秀雯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