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錦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錦輝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錦輝因犯附表等貳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錦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年8月5日至99│99年9月2日某時│││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字第31599號│毒偵字第75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事││542號│9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4日│100年5月3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判││542號│918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11日│100年6月27日│├──┴────┼────────┼────────┤│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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