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9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宜峰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