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 陳育勝 即 陳金台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許錦通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繼承人許錦通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許錦通於民國81年11月15日與聲請人訂立花蓮縣○○鄉○○段485、486地號之買賣契約,買賣價金為新台幣14,000,000元,聲請人依約給付案外人許錦通11,000,000元,因當年農業政策及土地法相關規定,無法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嗣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4,00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於民國82年3月12日登記在案。
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案外人許錦通於93年8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經本院指定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許錦通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485│田│││6551.29│全部│謄本載許錦通│││││││││││││,惟許錦通已│││││││││││││死亡,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許錦通之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