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張家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3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2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3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4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5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合併變更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