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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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林瑞英 被告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