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紀平
何寶蓮 何寶鳳 何寶珍 何紀勳 何紀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金門縣惠安同鄉會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8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