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黃明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