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信銜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號居桃園縣中壢市○○里00鄰0000000號住桃園縣觀音鄉○○村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信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梁信銜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2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梁信銜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前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從而,並無上開增修條文之適用,是本件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雖已於民國102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因該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故在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前,均應認上開2罪未全部執行完畢,仍得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傷害│││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註│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77條第1│││第1項│項│├─────┼────────┼────────┤│犯罪日期│101年8月30日│101年5月17日晚││││間8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偵││及案號│偵字第5323號│字第152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壢交簡字│102年度簡上字第││事││第2504號│56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8日│102年6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101年度壢交簡字│102年度簡上字第││定││第2504號│56號││判├──┼────────┼────────┤││日│101年12月3日│102年6月18日│││期│││├──┴──┼────────┼────────┤│備│上開有期徒刑,業│││註│已於民國102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