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崇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61、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崇發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崇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