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子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3、13120、13739、14815、24002、45329號、112年度偵字第2680、28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子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