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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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40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
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
係定之,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訴事實為主張被告宇
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因被告宇臨有限公
司積欠原告促銷獎勵費用及退貨款,為此提起清償債務之訴
,則系爭債權債務關係之債務人為被告宇臨有限公司,而債
權人為原告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債權債務之
法律關係應認為僅被告宇臨有限公司與原告統一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始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聲請人縱為宇臨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個人亦無抗辯系爭管轄之資格,其提起本件
聲請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參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移轉管
轄之聲請非有理由,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 北簡 字第 23404 號裁定(98.07.20)[和解]
  •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 北簡 字第 23404 號裁定(98.09.30)[和解]
  •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 北簡 字第 23404 號(98.10.2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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