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6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657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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