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許秀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