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1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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