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間請求給付養
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