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鴻洲 即集 元裕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