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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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2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燕祥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鄉○○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相對人彭燕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 彭祥源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被繼承人彭祥源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