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劉嘉男 被告 周文芳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