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9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惠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5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月9日至134年5月9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惠華,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吳惠華於94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0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14年5月30日,借用後,前36期按月付息,自97年5月30日起即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⑴⑵均自106年3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160,874元⑵583,9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主檔畫面、繳款歷史交易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影本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建成││359│2105.96│64/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68│臺中市豐原區建│住家用│4層:78.18│陽台:│全部││││成段35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78.18│10.74││││├───────┤共16層│││││││臺中市豐原區中││││││││正路526之8號4││││││││樓│││││├─┴──┴───────┴────────┴──────┴─────┴────┤│共同使用部分:│○○○區○○段787建號,面積:745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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