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韓鴻桂 相對人 韓嘉木
賴合 賴慶雲 賴水雄 賴水波 賴水心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寬龍 相對人 曾聰榮
賴來成 陳雲兒 韓慶輝 賴皇辰 林賴惜王敏 曾雅蘋 賴邱針 賴溫 賴秋東 賴秋慶秋琴 洪凉 洪勝枝 陳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賴邱針、賴秋東、賴秋慶、 賴秋琴洪涼 、洪勝枝、陳水金、 沈王 敏、曾雅蘋、林賴惜、賴溫、賴合、賴慶雲、屏東縣佳冬鄉農會、曾聰榮、賴水雄、賴水波、賴來成、韓慶輝、賴水心、賴皇辰、陳雲兒、韓嘉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命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另所謂訴訟費用,有裁判費及本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包括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且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非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則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本件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時之臨櫃手續費10元,及第一審代理人費用40,000元,核其性質均非屬前開所規定之訴訟費用,故不予列計,併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新臺幣)┌──────┬───────┬────────┐│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256元│聲請人繳納│├──────┼───────┼────────┤│測量地政規費│12,000元│聲請人繳納│├──────┼───────┼────────┤│登報費│2,700元│聲請人繳納│├──────┼───────┼────────┤│合計│22,956元││└──────┴───────┴────────┘
附表二:(新台幣)┌──┬─────────────┬──────┬─────────┐│編號│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應賠償金額│││││(未滿1元部分,進│││││位或捨去)│├──┼─────────────┼──────┼─────────┤│1│賴邱針、賴秋東、賴秋慶、賴│1/12│連帶1,913元│││秋琴。│││││(即 賴雲祥 之繼承人)│││├──┼─────────────┼──────┼─────────┤│2│洪涼、洪勝枝、陳水金、沈王│1/12│連帶1,913元│││敏、曾雅蘋、林賴惜。│││││(即 賴有連 之繼承人)│││├──┼─────────────┼──────┼─────────┤│3│賴溫│1/60│383元│├──┼─────────────┼──────┼─────────┤│4│賴合│3/32│2,152元│├──┼─────────────┼──────┼─────────┤│5│賴慶雲│3/32│2,152元│├──┼─────────────┼──────┼─────────┤│6│屏東縣佳冬鄉農會│2/60│765元│├──┼─────────────┼──────┼─────────┤│7│曾聰榮│1/60│383元│├──┼─────────────┼──────┼─────────┤│8│賴水雄│3/32│2,152元│├──┼─────────────┼──────┼─────────┤│9│賴水波│17486/240000│1,673元│├──┼─────────────┼──────┼─────────┤│10│賴來成│1/16│1,434元│├──┼─────────────┼──────┼─────────┤│11│韓慶輝│1/12│1,913元│├──┼─────────────┼──────┼─────────┤│12│韓鴻桂(聲請人)│8077/120000│1,545元│││││(已繳納22,956元,│││││扣除其應負擔之1,54│││││5元,相對人共應賠│││││償聲請人21,411元)│├──┼─────────────┼──────┼─────────┤│13│賴水心│1/40│574元│├──┼─────────────┼──────┼─────────┤│14│賴皇辰│1/60│383元│├──┼─────────────┼──────┼─────────┤│15│陳雲兒│1/16│1,434元│├──┼─────────────┼──────┼─────────┤│16│韓嘉木│22860/240000│2,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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