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甲○○即 張銘燦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2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2│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526│├──┼───────────────┼───────┼───┼────┤│003│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23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