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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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7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7年度易字第2936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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