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武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武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武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武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用第一級毒││││品)│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9月│6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100年4月14││││日為警採尿│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前1、2日間││││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100年度毒│署100年度││││偵字第1234│毒偵字第20││││號│3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最││方法院│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實││字第1515號│字第329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100年12月3│││││日│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判││字第1515號│字第3294號│││決├────┼─────┼─────┼──────┤││判決│100年11月1│100年12月3││││確定日期│4日│0日││├─┴────┼─────┼─────┼──────┤│是否得為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署101年度││││執字第1369│執字第1814││││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