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順發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順發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雖合於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本院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資參佐。據此,本院自無庸再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受刑人王順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5月4日│99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19號│偵字第398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74│99年度訴字第3494│││事實審││號│號│││├────┼────────┼────────┼────────┤││判決│99年11月2日│99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74│99年度訴字第3494│││判決││號│號│││├────┼────────┼────────┼────────┤││判決│99年12月1日│100年1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54號│執緝字第55號││││(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101.04.29-│(101.12.29-││││101.128)│10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