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徐瑄鴻 原名 徐美娟 .
應送達處所:臺中.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七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