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應偕同證人 王雲祺 到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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