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勞上易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46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被上訴人 林漢章
吳榮蔡基春 黃進德 鍾宇俊 陳炳宏 劉國禎 薛啟淵 陳金龍 朱福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上訴人另抗辯稱:原判決未審酌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沿革、調整幅度及發放方式,其屬勉勵、恩惠性質,不具勞務對價性,非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且於個案認定上未見詳述,有違民國94年勞基法施行細則之修正意旨。又被上訴人等簽署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時,已知悉並同意系爭夜點費未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不得嗣後再請求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原審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違勞務對價性,且被上訴人已知悉系爭夜點費未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不得嗣後再行請求云云。然查:
1、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康狀態,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時之時段服勤。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從而,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又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足認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自得將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
2、又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則行政院所規定關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標準、經濟部所定工資給與之辦法,甚或勞資團體協約之約定,即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系爭協議書乃上訴人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定式契約,其不將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約定內容,使勞工拋棄法定之權利亦顯失公平。系爭夜點費應屬勞基法規定之工資,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系爭協議書自亦應依勞基法規定標準。是計算月平均工資時,自仍應依勞基法關於平均工資之規定辦理。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知悉並同意系爭夜點費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不得於嗣後再為相反之請求等語,委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
款、第3項、第84條之2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表:
編號姓名舊制年資結清轉換日期退休金基數(個)平均夜點費(新臺幣)應補發退休金利息起算日1林漢章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4結清前3個月4,767元209,192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9結清前6個月4,875元2 吳榮趁 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0結清前3個月3,000元111,042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41結清前6個月2,708元3蔡基春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4結清前3個月4,867元213,250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8.5結清前6個月5,033元4黃進德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4結清前3個月4,000元128,542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7結清前6個月3,042元5鍾宇俊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4結清前3個月3,333元101,542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6.5結清前6個月2,417元6陳炳宏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0結清前3個月1,917元94,667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2結清前6個月2,958元7劉國禎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0結清前3個月2,000元107,917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7結清前6個月2,917元8薛啟淵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6結清前3個月3,333元127,250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3結清前6個月3,250元9陳金龍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10.83333結清前3個月4,867元220,139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4.16667結清前6個月4,900元10朱福進109年6月30日勞基法施行前14結清前3個月3,333元146,125元109年7月31日勞基法施行後31結清前6個月3,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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