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鄧永瑜 被告 陳呈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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