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 鄭惟純 相對人 葉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8月18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洛陽││621│建│0│0│80.00│全部││├──┼───┼────┼──┼──┼───┼─┼──┼──┼────┼───┼─────┤│002│屏東縣│屏東市│洛陽││622│建│0│0│02.00│全部││├──┼───┼────┼──┼──┼───┼─┼──┼──┼────┼───┼─────┤│003│屏東縣│屏東市│洛陽││623│建│0│0│10.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落│││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52│高原街84之3號│屏東市○○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3.26、二層40.38、│屋頂突出物│全部││││││621地號│、四層樓房│三層40.38、四層38.49、│5.60│││││││││總面積1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