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0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曦勻 債務人 陳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