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9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立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立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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