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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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家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家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家騏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犯本件數罪中之一罪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增列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之但書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查本件被告所犯各罪之宣告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故本件適用刑法修正前後之新、舊法規定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65號、第496號裁定意旨),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蕭家騏前於101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102年間,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
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卷內所附上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蕭家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3日│102年6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912號│102年度偵字第332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102年度交易字第213號││實├───┼────────────┼────────────┤│審│判決日│102年7月10日│102年8月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102年度交易字第213號││決├───┼────────────┼────────────┤││確定日│102年7月30日│102年9月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665號│102年度執字第1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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