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許舒涵 被告 黃韋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葉人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俊凱
陳鉅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劉享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怡珊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