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122號原告 李怡靜 被告 陳偉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23號判決被告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