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40號原告 戴大為 被告 張峻榕
李宏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4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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