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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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馮惠貞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被告 姚大偉 被告 葉家誠 被告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被告優融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嘉龍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11交訴81號,刑案被告:姚大偉),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怡蓁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