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69號原告 林韋呈 被告 張琇冠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56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