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0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5093號
原   告  游仲欽
被   告  陳奕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七月十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貳仟零捌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
壹佰柒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
號六樓之四(下稱系爭六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其為同號一
樓(下稱系爭一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並以系爭一樓房屋經
營歐洲進口精品服飾,系爭六樓給水管發生爆破於民國九十
九年六月十四日大量水源從上而下湧入系爭一樓房屋,造成
天花板漏水及地面積水,原告之設備、皮包、皮件、皮鞋等
損失合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四千六百三十元(均以重
置費用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系爭六樓水管既為被告所
有,應由被告負保管維修責任,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則賠償
原告損害等情,爰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原告二十一萬四千六
百三十元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系爭六樓房屋水管無預警斷裂,其原因並非水管
本身物理性質所致,而是受外力導致之剪斷應力破壞,系爭
六樓房屋之給水管接頭配件處曾遭管道間內部紅磚、混凝土
石塊落下砸中或其他外力敲中,致管體產生刻痕效應,在管
道間高溫條件下,管道內部溫度達五十度時,其PVC管耐內
壓強度僅剩約3.3kg/cm2,當系爭六樓房屋給水管壓力達
3.5kg/cm2時,管內壓力極可能從先前刻痕弱點處開始斷裂
漏水,故系爭六樓房屋水管發生破裂,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
。縱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告私自將系爭一樓房屋
分割成二個店面出售,造成水管在其房屋中間,致生原告主
張之損害,原告應自行負責。被告雖曾對系爭六樓房屋進行
裝潢,但單純室內裝潢並不影響管道間的管線,且被告裝潢
時間點為九十四年間,與原告主張之損害發生時間已達五年
,兩者自無關聯。況且,原告就其主張之損害並未提出證據
證明等語,資為抗辯。爰聲明求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被告所有系爭六樓房屋自來水供水管於九十九年六月間爆
破,致大量水源自上而下流入原告所有系爭一樓房屋,原告
在系爭一樓房屋經營歐洲進口精品服飾店。上開水管爆破原
因乃外力造成水管刻痕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
113頁),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則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一)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致損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土地上之工作物,指以人工作成之
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
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
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故上開斷裂之給水管為被告所有
之土地上工作物。次查,系爭六樓房屋斷裂之給水管,其
外管徑為三‧四公分,內管徑為二‧八公分,斷裂部分在
水管圓斷面約成一直線,底層部分尚遺有斷裂不完整之突
出纖維組織,與一般具纖維棒狀材質受力剪斷情形類似,
給水管應有受上方剪斷應力作用導致斷裂漏水,且系爭六
樓房屋及一樓房屋所在之台北市○○○路○段○○○巷○
號大樓(下稱系爭大樓)管道間通氣墩,其磚牆壁體結構
已有鬆散現象,地面多有紅磚掉落,堪認上開給水管遭管
道間內部紅磚、混凝土石塊落下砸中或其他外力觸及敲中
,導致管體已產生刻痕效應(正常情況,PVC管材質之衝
擊強度與溫度成正比,則溫度愈高,耐衝急性愈高,耐衝
急性愈佳,但當PVC管表面有刻痕時,其耐衝擊強度會急
速降低,與無刻痕管之耐衝擊強度相比,在常溫幾乎相差
達十倍之多,經衝擊試驗,必定由刻痕處斷裂,此種特性
為刻痕效應),在管道間高溫條件下,其PVC管耐內壓強
度會急速降低十倍,約剩為6.3-3.3kg/cm2之間,依刻痕
效應,若管道間內部溫度達到五十度時,其PVC管內壓強
度僅剩3.3kg/cm2左右,當給水管壓力達至3.5kg/cm2時,
管內壓力即從先前刻痕弱點處開始斷裂而漏水,有台北市
建築師公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鑑定報告可稽(見本院卷
第53頁至第54頁),並有給水管斷裂現狀照片、給水管照
片及屋頂管道間通氣墩現狀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70頁
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6頁),水源自上而下流入系爭一
樓經營歐洲進口精品服飾店,致系爭一樓房屋天花板漏水
、地面積水及服飾商品受漏水污染,已經被告向台北市建
築師公會申請鑑定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1頁),並有
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頁),上開給水管之功能除
輸送水體之外,尚包括防止水源滲入他人空間,上開給水
管斷裂造成水進入他人空間並影響其輸送水體之功能,則
被告對上開給水管之保管已有欠缺,並致原告之設備及物
品受到損害,被告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負
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雖抗辯其對於系爭六樓房屋之給水管,其設置或保管
並無欠缺,且其對於損害發生之防止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云
云,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固規定土地上工作物之
所有人,若能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
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外,不能免責。但此所謂相當之注意,為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
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查系爭大樓屋頂管道間
通氣墩,其磚牆壁體結構已有鬆散現象,地面多有紅磚掉
落,已如前述,則被告為盡其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
人之注意義務,自應注意該磚牆壁體結構鬆散是否影響該
給水管之安全,但被告並未證明其已盡此注意;再者,上
開斷裂之給水管位在系爭六樓房屋,滲漏之水流自系爭六
樓房屋至系爭一樓房屋,必須經過系爭六樓房屋、五樓至
二樓之夾層、水泥牆,始能達到系爭一樓房屋,有示意圖
、廁所管道間現況及給水管斷裂現狀圖為證(見本院卷第
29頁、第66頁、第70頁),而系爭大樓之二樓至五樓住家
管道間及廁所牆面即發生滲漏水現象(見本院卷第33頁之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申訴人(被告)敘述」),然
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依系爭六樓房屋之牆面外觀不能知悉上
開水管斷裂致其不能防止損害發生;況且,系爭六樓房屋
發生斷裂之水管為給水管,已如前述,然被告並未證明系
爭六樓房屋之供水並無問題致其未能防止損害之發生等情
。被告既不能舉證證明其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依交
易上一般觀念,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義
務,被告此部分抗辯,為無可取。被告雖抗辯其就上開給
水管斷裂無歸責事由云云,然縱如被告所述,充其量僅能
認為其對上開供水管之欠缺無過失,仍不能認定被告對於
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三)再按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
其損害,民法第二百十五條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回復原狀
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而以金錢賠償者,乃係以金錢賠償因
未回復原狀之損害。查系爭六樓房屋水管斷裂,水源自上
而下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流入系爭一樓房屋,致該房屋
天花板漏水、地面積水及服飾商品受漏水污染,已如前述
,而原告如附表所示物品受有損害,為被告所不爭(見本
院卷142頁),堪認系爭六樓房屋水管斷裂滲水,與原告
如附表所示物品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對於各
該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分述如下:
1、地面地毯重鋪部分:
上開漏水致原告重鋪地板支出必要費用計三萬五千元,有
佳美裝潢行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2頁、第153頁),
被告亦不爭執此為原告所受損害(見本院卷第168頁),
原告主張此部分之損害為三萬五千元(附表編號一),係
屬可取。
2、天花板九塊加裝嵌燈二個及地面投射燈六個部分:
上開漏水致原告重新施作天花板九塊加嵌燈及地面投射燈
即如附表編號二、四部分共支出必要費用一千七百元,有
估價單為證(見本院第167頁),並為被告所不爭(見本
院卷第168頁),兩造復同意應再扣除上開金額之十分之
一計算回復原狀之金錢賠償(見本院卷第166頁),原告
此部分所受損害為一千五百三十元〔1700×(1-0.1)
=1,530〕。
3、電話機部分:
上開漏水致原告所有之電話機受損,原告所受損害計300
元,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148頁),原告主張(如
附表編號三)在此範圍內,為屬可取。
4、沙發椅部分:
上開漏水致原告沙發椅泡水受損,原告所受損害為三千元
,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148頁),原告主張(如附
表編號二十七)在此範圍內,自屬可取。
5、鞋子部分:
上開漏水致如附表編號五義大利製造羊皮長靴九雙有泡水
痕跡,底部並發霉變形;編號六西班牙黃色上班鞋五雙鞋
底有水漬,鞋子顏色已褪色;編號十五義大利CAPRETTO短
鞋三雙,其中一雙鞋之鞋跟已經發霉,另二雙鞋的鞋底亦
發霉,業經本院勘驗明確(見本院卷第155頁),並有照
片為證(見卷外證物照片編號五、編號六、編號十五)。
又上開鞋子現在市場上已無法購買或購買有重大困難,且
依各該鞋子之受損情況將其回復原狀已屬不能或有重大困
難,為兩造所不爭,被告應依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賠償
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爰審核其品牌、材質、形式、製造
地等情,足認原告主張如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十五,其
成本價分別為四萬零五百元、一萬元及九千元,自屬可取
。兩造復合意原告所受損害之金額為成本價扣除該成本價
之十分之一(見本院卷第146頁),以此計算,被告此部
分應賠償之損害為五萬三千五百五十元〔(編號5長靴
40500+編號6上班鞋10000+編號15短鞋9000)×(1-0.1
)=53550〕。
6、衣服部分:
附表編號七洋裝,其製造地為義大利,已泡水變形;編號
八洋裝,其製造地為義大利,因泡水變形縮水,其洋裝腰
帶變形皮脫落;編號九為洋裝加外套,已泡水變形,其製
造地為義大利;編號十洋裝,製造地為義大利,亦泡水變
形,編號十一黃色套裝,製造地為義大利,因泡水整件已
皺;編號十二短褲,製造地為義大利,亦泡水變形;編號
十三短褲,製造地為法國,已泡水變形;編號十四製造地
為義大利,其西裝外套已泡水變形;編號十八為三件式針
織衫,其製造地為義大利,整件衣服因泡水而變形;編號
十九短褲,其製造地為義大利,亦泡水變形及縮水;編號
二十中長大衣,其製造地為義大利,亦泡水變形;編號二
十一黑長褲,其製造地為義大利,已泡水變形;編號二十
二法國襯衫,其製造地為法國,亦泡水變形縮水有皺紋;
編號二十三毛線裙,其製造地為義大利,亦泡水變形縮水
,編號二十四毛絨西裝外套,其製造地為法國,亦泡水縮
水變形;編號二十五毛料套裝,其製造地為義大利,已泡
水變形,其標籤亦變形;編號二十六洋裝,為義大利製造
,已泡水褪色及變形;編號二十八法國上衣三件,其製造
地為法國,因整件衣服泡水有皺摺;編號二十九短裙,製
造地為法國,因整件短裙泡水衣服有皺摺;編號三十外套
,製造地為法國,衣服上假皮已變得黏軟等情,業經勘驗
無誤,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並有照片為證(見卷外證物編號7、
18、19、20、21、22、23、24、25、26、28、29、30)
。關於上開衣服在市場上已無法購買或購買有重大困難,
且依各該衣服之受損情況將其回復原狀已屬不能,或有重
大困難,亦為兩造所不爭,被告應依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
定賠償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爰審核其品牌、材質、形式
、製造地等情,堪認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七、八、九、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
、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二十九及三十之成本價分別如附表各該項之「金額」欄所
載,自屬可取。兩造復合意原告所受損害金額為成本價扣
除該成本價之之十分之一(見本院卷第148頁),以此計
算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計九萬六千六百四十二元〔(編
號7義大利洋裝4200+編號8義大利洋裝4200+編號9義大利
洋裝加外套6200+編號10義大利洋裝3300+編號11義大利黃
色套裝7500+編號12義大利短褲1800+編號13法國短褲
2000+編號14義大利西裝6500+編號18義大利三件式針織
衫8800+編號19義大利休閒褲1000+編號20義大利中長大
衣三件14400+編號21義大利黑長褲三件4500+編號22法國
襯衫2400+編號23義大利毛線裙1000+編號24義大利毛絨
西裝7530+編號25義大利毛料套裝5000+編號26義大利無袖
洋裝1800+編號28法國上衣三件7800+編號29法國短裙
1850+法國30法國外套15600)×(1-0.1)=96,642〕。
7、義大利皮製小型隨身包加皮帶、皮腰帶部分:附表編號十
六小羊皮包製造地為義大利,因泡水變硬、發霉,及編號
十七皮帶二條,其製造地為義大利,已泡水變硬發霉,業
經本院勘驗屬實(見本院卷第149頁),並有照片為證(
見卷外證物編號十六、編號十七)。關於上開皮件在市場
上已無法購買或購買有重大困難,且依各該皮件之受損情
況將其回復原狀已屬不能,或有重大困難,為兩造所不爭
,被告應依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賠償不能回復原狀之損
害。爰審核其品牌、材質、形式、製造地等情,堪認原告
主張如附表編號十六及附表十七之成本價分別為一千五百
元及二千元,自屬可取。兩造復合意原告所受損害金額為
成本價扣除該成本價之十分之一(見本院卷第148頁),
以此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賠償原告之損害計三千一百五十元
〔(編號16皮製小型隨身包加皮帶1500+編號17義大利皮
腰帶CARELLA2000)×(1-0.1)=3150〕。
8、以上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十九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地毯
重鋪35000+天花板及地面投射燈1530+電話機300+沙發椅
3000+鞋子53550+衣服96642+皮件3150=193172)。
(四)被告雖抗辯系爭一樓房屋違法改建致生上開損害,原告應
負與有過失責任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不能舉證證
明,自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十九萬三千一百七十二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則屬無憑。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並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為二千三百二十元,並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計二千
零八十八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夢蓮
附表:
┌──┬─────────────────────────┬────┐
│編號│項目│金額│
├──┼─────────────────────────┼────┤
│1│地面地毯重鋪15坪│3,5000元│
├──┼─────────────────────────┼────┤
│2│天花板9塊加裝崁燈2個(50元×9=450元+200元)│650元│
├──┼─────────────────────────┼────┤
│3│電話機│1,000元│
├──┼─────────────────────────┼────┤
│4│地面投射燈6個加安裝│1,600元│
├──┼─────────────────────────┼────┤
│5│義大利長靴9雙(4,500元×9)│40,500元│
├──┼─────────────────────────┼────┤
│6│西班牙上班鞋5雙(品牌PQ/2,000元)│10,000元│
├──┼─────────────────────────┼────┤
│7│義大利洋裝(品牌EDOA)│4,200元│
├──┼─────────────────────────┼────┤
│8│義大利洋裝(品牌MITO)│4,200元│
├──┼─────────────────────────┼────┤
│9│義大利洋裝加外套(品牌ABIGILLE)│6,200元│
├──┼─────────────────────────┼────┤
│10│義大利洋裝(品牌ABIGILLE)│3,300元│
├──┼─────────────────────────┼────┤
│11│義大利黃色套裝(品牌KAREN)│7,500元│
├──┼─────────────────────────┼────┤
│12│義大利短褲(品牌PORA)│1,800元│
├──┼─────────────────────────┼────┤
│13│法國短褲(品牌THEROMA)│2,000元│
├──┼─────────────────────────┼────┤
│14│義大利西裝(品牌IKEBANA)│6,500元│
├──┼─────────────────────────┼────┤
│15│義大利短鞋3雙(品牌CAPRETTO/3,000元×3)│9,000元│
├──┼─────────────────────────┼────┤
│16│義大利皮製小型隨身包加皮帶│1,500元│
├──┼─────────────────────────┼────┤
│17│義大利皮腰帶2件(品牌CARELLA/1,000元×2)│2,000元│
├──┼─────────────────────────┼────┤
│18│義大利3件式針織(品牌TRICO)│8,800元│
├──┼─────────────────────────┼────┤
│19│義大利休閒褲(品牌LAMADELINE)│1,000元│
├──┼─────────────────────────┼────┤
│20│義大利中長大衣3件(品牌FIRMA/4,800元×3)│14,400元│
├──┼─────────────────────────┼────┤
│21│義大利黑長褲3件(品牌MELORSE/1,500元×3)│4,500元│
├──┼─────────────────────────┼────┤
│22│法國襯衫(品牌leschemins)│2,400元│
├──┼─────────────────────────┼────┤
│23│義大利毛線裙│1,000元│
├──┼─────────────────────────┼────┤
│24│義大利毛絨西裝(品牌IKEBANA)│7,530元│
├──┼─────────────────────────┼────┤
│25│義大利毛料套裝│5,000元│
├──┼─────────────────────────┼────┤
│26│義大利無袖洋裝│1,800元│
├──┼─────────────────────────┼────┤
│27│沙發椅2隻(3,000元×2)│6,000元│
├──┼─────────────────────────┼────┤
│28│法國上衣3件(品牌leschemins/2,600元×3)│7,800元│
├──┼─────────────────────────┼────┤
│29│法國短裙(品牌leschemins)│1,850元│
├──┼─────────────────────────┼────┤
│30│法國外套(品牌leschemins/5,200元×3)│1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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