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世彬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
字第2990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周世彬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乘被害人 丁俊賢 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
錢,並使被害人付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除加重被害人
經濟壓力、造成財產損害外,並紊亂社會經濟秩序,犯罪情
節難認輕微。另參被告僅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本案重
利金額尚非鉅大,犯罪所生危害難認嚴重,被害人尚未償還
相當於本金之金額,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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