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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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張智學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年五月十九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檢察官仍得依原起訴罪名上訴),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