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世鐘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