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0014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順遊覽通運有限公司黎拓秀彭良義温宏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聲請事項之記載與聲請理由不符)。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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