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消債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德財 代理人(法扶律師) 何湘茹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