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上列聲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鄭金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為優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金額新臺幣70萬元)。
二、本件抵押債權業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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