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瓊瑤
葉恩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淑姿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