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何曜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貳佰元。惟查本件係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
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因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聲請人未提出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相關資
料,致本院無從核定系爭標的價額(即分割高雄市○○區○○○
路○○○巷○○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及高雄市○○區○○路○○號之未
保存登記建物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俾核定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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